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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登山协会培训合作机构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中国登山协会  时间:2019-03-18 17:02:00 503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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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服务、引导、规范的工作方针,遵循科学、严谨、系统、实用的培训理念,规范中国登山协会培训合作机构(试点)业务的开展,促进中国登山协会培训标准的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国登山协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中国登山协会培训合作机构(以下简称中登协培训机构),是指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培训业务的社会各机构,培训内容主要涉及户外、攀岩、营地、攀冰等相关课程。

第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授权 “中国登山协会培训合作机构(业务项目)”开展相关培训业务。

第四条  中登协培训机构的申请、评审、命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中登协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由中国登山协会培训部统一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有意向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培训业务、且具备一定培训条件的社会机构均可提交合作申请。

第七条  申报机构的基本条件为: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申报业务项目类别,至少拥有1名专职培训管理人员,2名符合培训项目规定类别资质的专(兼)职培训教师;

(四)具备符合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装备、器材等:

1)   攀岩场所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4-2014,户外场所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30-2013,攀冰场所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29-2013

2)   户外场所还需至少3处固定并合法使用的野外场地,场地风险标准参照《中国登山协会培训标准》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GB 19079(相应部分)的规定;

3)   培训使用的装备、器材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UIAAENCE)。

(五)申报机构应有完整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有保证培训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符合中国登山协会培训业务开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国登山协会培训合作机构年度申报表》(见附件);

(二)  机构法人或所代表法人的资格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三)  办公场所、培训固定场地的情况说明及使用权限等相关材料(攀岩场所须提供“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四)  培训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设施器材、技术装备、教学设备等;

(五)  机构专(兼)职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证明;

(六)  培训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文件;

(七)  机构所在地的省、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第九条  申报材料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中国登山协会将取消该机构4年以内申请培训合作的资格。

第十条  中国登山协会培训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培训机构的评审工作,委派评审成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实并递交评议和审查报告,上报中国登山协会审批。

第十一条  中国登山协会与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见附件)。

第十二条  中国登山协会每年集中发布培训合作机构名录。有意向的机构根据自身培训业务需要和开展能力,可单独申请相关项目的培训资质,有效期均为4年。有效期限截止前半年,需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续约申请。

第三章 培训合作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作为培训合作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培训体系建设、培训管理、课程开发、证书制作、品牌推广等,中登协培训合作机构业务的开展须符合中国登山协会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

第十四条  培训场地及硬件管理:

(一)   培训相关场地、设施设备、装备器材等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保证其安全、正常使用;

(二)   培训固定设施设备需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设立相关标识牌或警示牌;

(三)   建立健全培训业务开展所涉及的设施设备、装备器材等管理规范;

(四)   相关固定资产、装备器材由专人保管,并按规定严格履行出入库等制度。

第十五条  培训课程管理:

(一)   按照中国登山协会培训标准开展规定项目的培训业务;

(二)   按中国登山协会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年度培训业务量,保证培训质量,相关执行工作须在中国登山协会培训信息网操作完成;

(三)   统一使用中国登山协会培训课程的相关资料、培训证书、品牌形象等;

(四)   合作机构开展培训业务自主招生,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管理:

(一)   由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培训业务的实施开展,教师须经中国登山协会相关培训,持证上岗;

(二)   加强工作人员建设和管理,为培训业务提供规范、有序、优质的服务保障;

(三)   加强相关培训业务学习,专(兼)职培训教师按规定要求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及继续教育;

(四)   加强风险管理、安全监控和保卫工作,完善对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一)   建立建全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向中国登山协会备案,主要包括:

1)   培训宣传材料;

2)   学员信息;

3)   学员考核成绩记录及相关信息;

4)   学员调查与反馈信息;

5)   培训总结报告;

6)   事故说明与报告。

(二)   按中国登山协会培训管理要求,收集汇总培训相关数据信息;

(三)   规范学员档案及隐私管理,记录保留培训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八条  安全与风险管理

(一)树立业内安全典范,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二)制定并有效实施风险管理标准程序和应急预案;

(三)鼓励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向公众传播科学理念与知识。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中国登山协会和合作机构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

(二)不得将培训业务相关的内部资料和信息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转予第三方机构和个人;

(三)不得以中登协培训机构的名义从事与合作培训业务无关的任何活动;

(四)商业开发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开展,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进行独立的商业开发和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培训协议

(一)    中国登山协会和培训合作机构须共同签署相关业务培训协议;

(二)    培训合作机构根据培训业务项目须与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作机构评估

(一)     中国登山协会对培训合作机构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估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二)     依评估结果,适时奖励优秀培训机构,淘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

(三)     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培训业务。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中国登山协会中止与该培训机构的合作(所产生的损失由该机构自行承担),并取消该培训机构4年以内的再申请资格;

(四)     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出现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不当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登山协会培训合作机构年度申报表

附件2:中国登山协会与培训合作机构合作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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